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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洪府厅字【2019】2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将会展业培育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和新的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昌市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8〕22号)精神,结合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情况及全市会展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在我市举办会展的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奖励和补助,以及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经费支出。
第四条 市会展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的审核;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会展项目,专款专用,科学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以市政府名义引进申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品牌展会。
展会申办费由市会展主管部门与主办方商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补助给展会的主(承)办方。申办费由市级、区级财政按照80%、20%比例承担。
(二)以市政府名义组团赴友好城市参展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的赴外参展经费,包括参展展位费、设计搭建费、差旅费以及在展会期间在展览馆发生的水、电、特装管理、垃圾清理费等,由组团单位制定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会展+产业项目。
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产业”项目,连续支持三年,第一年由市会展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报市政府批准,以后年度每年按照20%比例递减,经费一次性补助给市会展主管部门。
(四)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本地展会。
1、补助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及以上、室内展览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展会,举办方可享受会展专项资金补助。同年度内举办的同类型展会,按室内场租面积排名补助前三场;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按照展馆场地租赁合同中签订的室内租赁面积,予以每天每平方米4元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审核程序:每年年初,举办单位向市会展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展会项目的补助申请材料,由市会展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结果在网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4、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展会基本情况、申请补助金额);
(2)《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展会项目登记备案文件;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银行转账单;
(5)举办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市会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议和论坛。
1、补助条件:从外地引进的在本市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论坛,会期2天及以上、参会人数500人以上、使用住房单日300间以上,举办方可享受会展专项资金补助。会议、论坛、展览合并举办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补一项。
2、补助标准:参会人数500—1000人,使用住房单日300—600间,补助20万元;参会人数1000—1500人,使用住房单日600—900间,补助40万元;参会人数1500人以上,使用住房单日900间以上,补助60万元。
3、审核程序:每年年初,举办单位向市会展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会议或论坛项目的补助申请材料,由市会展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结果在网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4、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会议或论坛基本情况、申请补助金额);
(2)《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会议或论坛的现场照片;
(4)会议或论坛的方案、通知、参会人员名单;
(5)会议或论坛的会场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银行转账单;酒店订房协议、房费发票、流水清单(盖酒店公章)及其他;
(6)举办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市会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对重点会展企业的支持。
(1)对入统的规模以上专业会展企业,给予每年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的会员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会展宣传推介、会展人才培养、会展对外交流学习、会展项目管理等经费。
会展宣传推介、会展人才培养、会展对外交流学习、会展项目管理等经费控制在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市会展主管部门每年编制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至市会展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会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奖励或补助、追回已拨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
  (三)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补助,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日执行,有效期三年,每年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的补助项目,本办法由市会展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9年8月
 
 
 
 
 
 

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  机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二、展会基本情况
 
三、申请资金理由
 
 
四、郑重承诺
我单位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根据《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保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监督。
以下内容申报单位不填写
市会展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1.同意□      2.不同意□        3.建议安排资金    万元
 
(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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